值得注意的是道义论的权利理论地位的确立正是经由对曾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批判而形成的。
原初积累的不同又会影响进一步积累,因为货币可以带来机会{6}31-32。{6}6-7由此看来,在洛克的论证之中,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所遵循的自然法有两个基本点:保存自己,保存人类。
要解决这一深层矛盾,不能向现代启蒙思想家一样仅仅停留于对彼岸世界的批判,不能仅仅满足于将宗教从公法的领域逐人私法的领域,还应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现实世界,批判已经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它为犹太人的实际精神—金钱—所统治,这种实际精神通过基督教的普遍同质的个体而扩及整个市民社会。{5}239 洛克认为,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的基本权利,人从自然界获取食物维持生存就是正当的,而且只要条件允许,人甚至还可以进一步使生活变得舒适。{7}不过,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人们并不会因为这种首要欲望而陷人普遍的战争状态,因为人们的行为还要受制于自然状态中的一种独特规范—自然法{6}16,35,而理性就是这个自然法,它给人类以最初的指引,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它分解一切,并且不把这一切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或最终的要素决不罢休。政治革命必然要打倒专制的封建主义,摧毁一切特权、公会、等级。
按两位先生的翻译,自然状态中应该存在人类的幸福与苦难。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一个结果。其基本逻辑是,证明农民对社会的有用性,赋予农民权利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功利最大化,以此证成应给予农民平等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法律深受各种社会功利目的的侵扰:法律是国家救亡图存的工具、阶级斗争的工具、为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等等。实际上,公正问题的核心是平等问题。{32}(P162-164)显而易见,以追求利益为宗旨的功利主义能给社会发展以理论支撑,而以保障个体自由为核心的道义论能给人的解放予以理论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
这种观念凝结成了权利本位的概念。(三)这一转变能应对当下中国社会断裂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平稳转型 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最大问题是社会的急剧分化:一个贫富悬殊,发展失衡的所谓断裂的社会呈现了出来。
我国功利主义思想与实践中过于浓厚的集体主义色彩更是加剧了这种危害。事件一:宜黄强拆事件与争论。因此,在中国,以道义论为基础的权利观念的确立一直存在着文化接受的问题。权利不容侵犯,对权利的侵犯意味着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22}(P55)而只有道德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这种观点在道德上的荒谬性显而易见。支持这种理念的理由,是基于由于人的某些内在特质,从而值得尊重的说法。{10}P71)在边沁那里,功利与利益同义,正是在利益的基础上功利主义和权利概念结合了起来。
由此我们能看到功利主义的缺陷,它们的目标不是尊重人,……而是尊重利益,特定的人则成为要么有用要么无用的利益的提供者。严格地说,这种结果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功利主义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理念,而沦为了功利主义思想的一种异化形态。
舆论纷纷痛斥野蛮拆迁,认为政府应切实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要求。两种社会目标间的矛盾在思想观念中体现为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在具体社会场域中的紧张关系。
这种倾向在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密尔的思想中有充分体现。值得注意的是道义论的权利理论地位的确立正是经由对曾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批判而形成的。桑德尔引用一部小说中的情节质问,为了整座小城居民的快乐与幸福,就可以将一个无辜的小孩囚禁在地下室的小黑屋中吗?{20} (P45) 回顾一下文章开始提及的宜黄强拆事件和深圳驱逐高危人群事件两起社会事件,都是以社会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为名,践踏个人、少数人权利的典型事件。以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为名,侵犯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一种是权利优先的观念。道义论权利理论进路的基本命题是,权利优先于善,即对权利的证成不依赖于其所要达致的目的或者产生的效果来评价,而来自于权利内在本质或者道德原则。
道义论的权利理论进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以人的尊严为权利的根本 道义论者批评功利主义忽视权利的内在价值,只把权利作为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该原理经典地表述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口号中,即通过计算一项行为或制度能否给利益相关的大多数人带来更大的满足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正当性。
这一平衡点就在于要确立权利,尤其是人的基本权利的地位。在现代社会正是权利概念中的人权观念,以及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给现代法治提供了超越政治与经济结构的稳定的价值体系。
这两层含义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与矛盾。排除行政权的滥用,能给予这些行为正当性支持的就是功利最大化原则。
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功利主义哲学构成了功利主义权利观的坚实基础。利益的首要原则是效益,而权利的首要原则显然是正当性。最终实现在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不管先天条件、家庭出身的差异、或者偶尔的不幸,都能依靠自己努力而获得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实现自己价值的机会和能力。
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功利主义信条实际上也预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和基础。功利最大化的第二种解释中,隐含着强烈的集体主义[3]的倾向。
权利利益论,即将利益视为权利本质的理论在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如果权利不以人的尊严与平等为目标,它就是无聊和错误的实践。
{8}(P10)最后,最大化原理。权利是衡量制度合法性、公共政策合理性与行为正当性的依据。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人权概念,人权的正当性不能依赖于社会功利效果为衡量依据。首先,道义论的平等理论是基于人的内在的道德人格上的平等。罗尔斯明确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虽然既有的功利主义权利观念基于传统和现实因素,依然拥有着较强大的影响力。
国内关于权利本质的主流理论学说主要有:利益说、力量说、资格说、可能说、自由说等几种。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发展不脱离大众的利益需要,并最大可能使发展的成果通过制度的手段惠及每个个体。
结语 理论的逻辑不能代替社会生活的现实逻辑。约翰·菲尼斯指出,现代的权利语法实际上提供了表达实践理性的全部要求的方式。
{24}(P183-184) 道义论的权利理论是个人权利优先的理论进路。{23}(P148)美国人皮文睿在1990年代初期考察过中国人的权利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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